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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目前,一方面是毕业生就业难,另一方面又有不少单位选不到合适的毕业生,“有业不就”现象还比较普遍。转变毕业生及家长的就业观是当务之急。开展对毕业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的教育,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引导毕业生根据社会需要,主动到基层、到非公有制企业、到社区、街道、到农村就业,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规定的宣传报道,使大中专毕业生充分了解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大中专毕业生顺利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拓宽就业渠道
  1.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
  2.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调400名优秀本科毕业生到村委会工作,不占编制,费用由所在县(市)区独立承担,对贫困县可按转移支付政策执行。毕业生与乡镇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三年,聘用期满后,经县人事部门考核,市人事部门审定,表现优秀的参加公务员考试可获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大中专毕业生。
  4.结合实施《云南省基础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整合,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其缺编和空额岗位主要用于招考吸纳大中专毕业生。
  5.继续开展各级行政机关及各企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或临时工的清退工作,腾出岗位,招考录聘大中专毕业生。
  6.根据我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各大中型企业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吸纳大中专毕业生,为企业发展储备人才。
  7.积极选拔部分大专以上毕业生充实社区,提高社区工作人员水平。
  (二)认真落实配套政策,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多渠道就业
  1.凡在昆明市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在接收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时,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2.毕业生创办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允许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的10%。
  3.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免交登记证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年内还可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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