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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能否收取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服务费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能否收取住宅
室内装饰管理服务费的函
(皖价房[2003]193号 2003年7月17日)


宣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能否收取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服务费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协议实施管理,其管理活动是企业行为,可根据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量双方协议向装修人和装修企业收取服务性费用(如装饰装修废弃物清运费),但不能收取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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