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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鼓励外资参与改组重组和合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实施意见

  (三)改组方或被改组企业凭改组申请批复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改组后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改组后的企业或投资者应当持上述三项批准文件,按照登记管理法规规定向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原登记机关或住所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改组后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土地变更、资金投入等有关问题的办理
  (一)改组方凭改组申请批复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并委托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验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集体)产权交割手续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若原为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须按原土地用途评估地价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改组后的企业凭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改组方转让国有(集体)产权、债权或出售资产的外汇资金收入,应当凭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
  被改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行改组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保留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金。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上述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包括:
  1、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
  2、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集体)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的产权或资产;
  3、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注册会计师在为外国投资者办理验资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和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的规定履行验资程序、出具验资报告。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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