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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鼓励外资参与改组重组和合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实施意见

  (三)已在国内投资的外商,出资改组、改制和改造,通过合并、重组、收购苏州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并安置被改组方富余职工的,在收购价格上可参照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政策给予优惠。
  同时,为积极鼓励已在国内投资的外商参与本地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凡投资超过25%,经市政府认定达到"做大做强规模型企业(集团)"的,可全面享受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意见》(苏府[2002]9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四)外国投资者参与苏州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企业改组,创建经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为苏州急需发展的新型产业,可以申请使用"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资金",扶持其加快发展。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项目可作为原企业技改项目,申请地方政府的技改贴息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新增所得税中抵免。
  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集体)企业的办理程序
  (一)改组方(两个以上的改组方应当确定一个改组方)应向当地经贸委(局)提出改组申请。改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的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情况(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改组后的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等文件。
  接受申请的部门在收到改组申请材料后15天内,应依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被改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所属行业利用外资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因产权变动引起所持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改组方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有关规定报批。转让协议经批准后生效。转让协议主要附:国有产权登记证、被改组企业的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企业重整方案、改组方及被改组企业的有关决议、被改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决议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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