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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鼓励外资参与改组重组和合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实施意见

  (二)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由外国投资者收购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被改组企业应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未退还的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被改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被改组企业改组前的净资产中抵扣,或从产权持有人转让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三)外国投资者以收购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或双方协商。转让已抵押或质押的国有(集体)产权、资产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债务承继人应与债权人签订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四)改组方可广泛地征集外国投资者,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研发能力、付款保障、经营者素质等进行调查。优先选择能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产业关联度高以及建设新型产业的中长期投资者。
  改组方和外国投资者应如实、详尽地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五)企业改组以转让国有(集体)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改组方应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转让,要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并将拟转让国有(集体)产权或拟出售资产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告。采取协议转让的,也应公开运作。
  不论采取何种转让方式,改组方与外国投资者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转让国有(集体)产权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转让比例、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项以及企业重整等条款。
  六、利用外资参与改组国有(集体)企业的鼓励政策
  (一)按国家规定,外资在参与改组国有(集体)企业后,外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比例达到和超过25%的,可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资企业待遇;比例低于25%,高于10%的,也可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但不享受优惠待遇。
  (二)外国投资者参与改组国有(集体)企业,并服从城区工业布局调整规划实施,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大力降低能源消耗的,可享受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市属工业布局调整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4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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