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鼓励外资参与改组重组和合并
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3]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参与改组、重组和合并、收购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促进地方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加快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21号令和国家四部委《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参股或购买资产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有关外商投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地方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适用范围
苏州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利用外资改组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苏州行政区域内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利用外资改组企业的可参照执行。
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集体)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符合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和《苏州市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要求;
(二)有利于苏州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国有(集体)资本的优化配置和流动,做大做强发展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
(三)有利于加快城区工业布局调整,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大力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工业经济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