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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明确整治目标和责任,突出重点,抓住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迅速开展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深化整治工作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和我市“关小并大,整合资源,提升改造”的原则,进一步澄清底数,依法界定,分类指导。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四证”不全的矿井要一律停产,待证照齐全后,方可恢复生产。证照齐全的煤矿要实行安全基本条件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经复评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监控,按时完成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凡今年确定监控的煤矿,逾期完不成的,必须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能完成的,依法予以关闭。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无证私开及越层越界矿井的整顿关闭工作和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对已吊销“四证”的煤矿要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发现有关闭不实、不死的矿井,由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凡2002年3月底前未参加整顿和虽经整顿验收合格上报省整顿办但未批准核发“四证”的矿井,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作为私开矿予以关闭。去年“9·20”事故后,省、市整顿办未批准恢复生产的煤矿不准组织生产。清理上报省待定的基建矿井不得组织施工,待省有关部门核定后方可组织施工建设。对评价不合格的煤矿,要进行停产整顿,到8月31日前经复评仍不合格的煤矿,由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各县(市、区)要在8月31日前上报关闭矿井名单,10月底以前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山、小采石厂,防止已被取缔关闭的非法矿山死灰复燃;非煤矿山参加安全整治验收率达到100%;生产矿的安全持证率达100%;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下降15%,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为确保全面完成整治验收任务,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和非煤矿山整治领导组要围绕整治目标,进一步完善整治工作方案。要把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估评价与整治验收发证工作结合起来,先评估评价,后组织验收发证。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在年内结束,凡年内未经整治验收的企业,一律依法按无证矿山企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快矿产资源的市场化运作速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利用的监管力度。供电部门不得为非法和违法的非煤矿山企业供电,公安部门不得提供爆破器材,否则除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当地县乡两级政府负责人的行政领导责任。对列入关闭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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