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系统仓储灭鼠应选用国家批准的鼠药生产企业的杀鼠剂品种,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剧毒杀鼠剂,鼠药的采购、管理、监督使用由各自的中心药库和各县的分库负责,确保鼠药的正确使用和保管,防止贮粮污染。
食品加工企业和饮食行业,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投毒事件发生。
三、强化措施,加强剧毒杀鼠剂的管理
加大整治力度,全面清理剧毒杀鼠剂市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整顿鼠药市场,清查收缴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杀鼠剂。要对生产经营杀鼠剂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清缴。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整顿农药生产企业、批发零售市场,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对非法制售剧毒鼠药的黑窝点,要坚决予以查封和取缔;对非法经销未取得农药登记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毒鼠强”、“氟乙酰胺”等鼠药的单位和个人,在收缴的同时,依法从严查处。要采取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突击检查与经常性监管相结合,有计划、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查处工作,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有效制止非法制售剧毒鼠药和利用剧毒鼠药实施投毒的犯罪活动。
进一步落实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凡经营用于农田灭鼠鼠药的门店,需经农业部门审批,核准鼠药经营范围。用于城乡及居民(农户)灭鼠的消杀公司及经营门店,由农业部门审批,并报县(市)、区爱卫会备案。一般土杂商店和农药经营门市不得经营鼠药。各地农业及工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实经营范围。同时,控制鼠药经营门店数量,一般每个县城、乡镇设1—2个鼠药经营点。
控制鼠药进销渠道,保证鼠药质量及用药安全。用于城乡及居民(农户)灭鼠的由各县(市)、区爱卫会负责统一组织供应鼠药,用于农田灭鼠的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统一组织供应鼠药。各鼠药供应单位及经销门店要建立台账,购进鼠药要有凭据,对购买鼠药人员要登记造册,落实鼠药销售去向。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严防各类非法鼠药流入社会,保证人畜的生命安全。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鼠药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统一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和日常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人,措施落实,监管有效。对因监管不力、措施不落实而造成非法制售剧毒鼠药泛滥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