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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远望劳动和社会保障代理有限公司对外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远望劳动和社会
保障代理有限公司对外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川价函[2003]182号)


四川省远望劳动与社会保障代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关于劳动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00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劳务输出代理收费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介绍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06号)职介收费标准执行,社会保险代理和其它代理收费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2]147号)执行,培训服务收费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7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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