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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长效机制建设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反应长效机制建设方案》的通知
(青政发[2003]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长效机制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长效机制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能力,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社会相关资源,通过改革、调整、充实、提高,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体制合理、机制健全、基础扎实、反应快速、保障有力、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规范管理,持续运行,平战结合,分步实施,超前建设的原则。
  二、建设目标和主要工作
  (一)建立完善处置有效的指挥协调体系。
  1.市、各区市政府分别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分别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卫生、计划、财政、经贸、建设、教育、科技、公安、交通、农业、林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药品监督、安全监督、环保、新闻宣传、国家安全、爱卫会、红十字会、驻青部队和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市疾病控制中心,各区市指挥部也要确定办公地点。各级指挥部要明确固定的联系方式,并预留一定数量的通讯线路,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开通所需联系电话。
  责任部门:市、各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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