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卷内目录应当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等项目组成。
第十四条 案卷封面按规定逐项填写。行政复议机关是区(市)政府的应写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机关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写本部门名称。案由要用简明、准确的法律述语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写全称。复议请求、结果、日期,应根据案件实际简单、明确地填写。
第十五条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要用钢笔或毛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或用微机打印。字迹要规范、工整、清楚,打印编排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文书材料应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图画;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汉语译文;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七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八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装订时不得把文字订在线里。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立卷,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行政复议档案应按规定定期向同级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随卷归档的音像材料等,按音像档案管理办法整理。
第二十一条 凡纸张类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不能随卷保存的应当拍照片附卷,原物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备考表》印制在封底上。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及立卷时间填上以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