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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定(2003修订)》的通知

  第九条 由行政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文书材料,可与原行政复议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不归档,由承办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自行处理:
  (一)答复来信来访到有关单位的;
  (二)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三)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四)内容相同的重份文书材料;
  (五)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复制件;
  (六)与行政复议案件无关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正件及原件);
  (四)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决定;
  (五)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正件及原件);
  (六)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
  (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八)责令受理或直接受理通知书;
  (九)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申请书;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十二)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三)行政复议申请答复通知书;
  (十四)行政复议答复书;
  (十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十六)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七)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十八)第三人提出的书面意见书;
  (十九)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二十)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十一)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
  (二十二)停止执行通知书;
  (二十三)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批表、决定延期通知书;
  (二十四)行政复议中止及恢复审查通知书;
  (二十五)行政复议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
  (二十六)行政复议案件请示、报告、处理建议及批复等材料;
  (二十七)责令履行通知书;
  (二十八)各种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回证;
  (二十九)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十)行政复议建议书;
  (三十一)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封底)。
  第十二条 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应当用铅笔填写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封底)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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