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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定(2003修订)》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
归档规定(2003修订)》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4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定(2003修订)

(1996年4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

2003年7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均须按本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是指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从受理、审查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图片等。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实行一案一卷,一案一号制度,按照方便利用、利于保密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五条 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文书必须用国际标准A4型纸。书写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如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打印件,必须用钢笔、毛笔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为立卷审核人。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即开始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该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案件文书材料不完备,应当及时补齐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文书材料。
  第八条 立卷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只留存一份原件立卷为正本,多余的决定书及其他文书材料,可以另立一卷为副本,副本可按正本收录文书材料立卷,缺者可复印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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