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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3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24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5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26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27
  其中:17%税率                28
     13%税率及扣除率            29
     10%扣除率               30
     7%扣除率                31
     6%征收率                32
     4%征收率                33
                         34

  四、其他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35
  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              36
  期初已征税款余额               37
  代扣代缴税额                 38

  注: 第1栏=第2栏+第3栏=第23栏+第35栏-第25栏;第2栏=第35栏-第24栏;第3栏=第23栏+第24栏-第25栏;   第12栏=第1栏+第4栏+第11栏;第13栏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第27栏等于第28栏至第34栏之和。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 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 “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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