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生育证》
和《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3]201号)
省计生委,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工本费项目的通知》(鄂财函[2003]179号)和《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标准及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向生育者发放《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的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含各种表格等)。
二、本通知规定的工本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最终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计生系统市(州)和县(市、区)级发证费用按4:6的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