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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根据本暂行办法牵头制定相应各阶段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时限为:从收到申报者提交的合法、有效、齐全的材料之日起,企业登记注册阶段5个工作日内、规划用地建设许可阶段35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20个工作日内,共计6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
  第七条 “绿色通道”窗口对申报项目是否进入“绿色通道”审批行使审查决定权。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外资办、市经协办等部门可以提议有关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审批。
  第八条 经审查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窗口应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所必须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投资者应按规定向“绿色通道”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合格的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绿色通道”窗口应及时审查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及时补齐。
  第九条 对投资者申报进入“绿色通道”的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窗口认定其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向各有关部门窗口开具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同时转送申报材料。各有关部门窗口从收到《受理督办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之日起,按规定承诺时限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绿色通道”各阶段审批牵头负责单位应采取并列审批、联合会审等协调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有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牵头负责单位工作。对审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有必需,由牵头部门提请召开部门间协调会或市政府协调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应公布3个以上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投资者自主选择。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承办机构。
  第十二条 凡超越昆明市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绿色通道”窗口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有条件的,可约请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办公或召开协调会提出决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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