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有涉及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内容,且已被昆政办(2006)64号文《昆明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暂行办法》代替。)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
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通[200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改善和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现代新昆明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投资者提出申报并经“绿色通道”窗口审定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由市外资办、市经协办、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组成的“绿色通道”审批受理窗口。“绿色通道”窗口代表市政府受理、督办市级行政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宜。各审批部门应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进行受理登记和网上审批。
第四条 申报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总投资额25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对全市、全省产业带动性强、关联度高的项目。
(三)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国有资本退出项目。
(四)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外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五)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第五条 “绿色通道”窗口日常工作由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领导。工商登记注册、规划用地建设许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三个阶段的所有审批事项,分别由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完成。各审批事项完成后,由“绿色通道”窗口统一将有关证照发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