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级预算的编制工作。要积极细化预算,预算编制周期应延长至12个月,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部门上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按照类别逐项测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事求是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预算草案要包含本部门所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的基础上编制市级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政府。市级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并贯彻执行。
(二)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的执行工作。各级、各部门的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于每年的第三季度,由有关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等资金如需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根据收入情况和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对预算外资金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三、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市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促进各部门严格执行《
预算法》和
《条例》,进一步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
四、积极协助配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市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条例》的要求,积极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市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配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好
《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财政预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