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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市级
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意见
(青政发[2003]5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2年10月25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促进我市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财政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财政预算是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依法、科学、实事求是地做好财政预算工作是衡量政府执政水平、执政宗旨的一个重要标志。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规范预算行为,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条例》,深刻领会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严格依法行政,推动我市的预算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资金管理
  《条例》对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的监督,决算的审查与批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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