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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
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180号 2003年8月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和填开,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市局将把因操作失误形成的“属于作废发票”纳入到岗位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重点考核。对出现严重问题的,除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外,由监察部门追究岗位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情况,各基层局必须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将详细情况书面材料在24小时内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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