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良好;
(五)在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学生放假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六)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活动室、社区广场、居民楼道等社区现有设施,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消防警示牌等,大力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活动,营造社区消防氛围,普及消防常识;
(七)建立社区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灭火演练。
第十二条 街道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和社区消防工作组织要对社区开展经常性消防检查。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社区消防工作组织每周对管理单位至少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辖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社区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状况;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四)燃气、火源、电源、消防水源的管理情况;
(五)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以便存档备查。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本社区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政府以及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三条 街道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和社区消防工作组织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室,消防工作室内应悬挂张贴社区消防示意图、社区消防网络建设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消防业务档案。消防业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及社区工作组织机构档案;
(二)各项消防管理制度;
(三)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四)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五)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档案;
(六)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七)社区居委会与各居民签定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八)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九)消防会议记录;
(十)消防设施、器材档案;
(十一)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对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甚至造成火灾事故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