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社区要建立和发展由不脱离工作岗位的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或者通过招聘合同制消防人员担负执勤任务。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社区,要依托现有保安、联防等队伍,将消防与治安联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一专多能,担负起社区的防火检查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办事处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参加,具体负责筹划、落实经费和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街道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社区消防工作会议,指导、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以及辖区内其它单位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三)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四)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五)负责督促社区单位新、改、扩建设施在上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在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七)定期组织社区单位和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八)督促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知识培训。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社区消防工作组织。社区消防工作组织由居委会主任担任主要领导,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社区消防工作组织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维护社区消防安全;
(二)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相应的消防管理办法,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纠正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