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建筑企业对未缴纳建筑劳保费用的工程擅自予以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建筑企业虚报、冒领、挪用建筑劳保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式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标志的;
(二)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三)使用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四)不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施工机械、机具施工用电、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五)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危及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及健康的;
(六)深基坑施工不采取防护措施,危及毗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七)临街或临近高压线施工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人员,安全重要岗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无证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安全生产资格证和专业施工审查手续或未按规定办理进济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的;
(四)施工现场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施工现场被查封后擅自启封施工的;
(五)多层、高层工程或在临街及人流密集区域施工的工程,未按规定实行全封闭施工的;
(六)发生伤亡责任事故、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迟报、瞒报、擅自处理的。
第八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牌的;
(二)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设施、堆放机具、材料及设备布置,不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图,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的;
(三)施工现场的工地地面、进出口,未进行硬化处理,未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的;
(四)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后,施工单位未会同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维护、管理工作的;
(五)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清理施工现场,拆除围挡和临时设施,清除余料及其他废弃物的;
(六)施工现场未设置供、排水设施,造成施工场地积水,或者输水管道跑、冒、滴、漏的;
(七)施工现场堆放、使用砂石、粉灰等散装建筑材料,未遮盖或洒水压尘,装卸散装建筑材料凌空抛扬或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八)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未清理车轮泥沙,污染城市道路的;
(九)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未分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及多层、高层建筑物内的垃圾未袋装清运,向外扬弃的。
第九十条 建设单位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未在拆迁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拆迁施工现场周边设立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临近主要交通道路的一边应当设置金属等硬质板材围挡;
(二)实施拆除房屋、清运垃圾渣土、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洒水;
(三)实施房屋拆除时,应当边拆除房屋边清运垃圾渣土,严禁只拆不清;
(四)垃圾渣土不能随拆随运出拆迁施工现场的,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五)拆迁施工现场内的主要施工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和洒水;
(六)在运送垃圾渣土的施工车辆驶离拆迁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垃圾渣土进行覆盖封闭,对车辆的车轮和槽帮进行冲洗或清扫;
(七)遇有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拆迁施工。
第九十一条 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九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