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

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
(2003年7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 2003年7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为加强城市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复函》的规定,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开发拆迁管理、人防管理和建筑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现将有关处罚条款公布如下:

第一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条 违反建筑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临街陈旧、破损的房屋、围墙及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等,未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定期粉刷、修缮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棚(屋)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吊挂杂物,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封闭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建筑物实体或在临街建筑物一楼外部安装空调,其机体下沿距地面低于一点八米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或变更临街门窗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反道路景观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临街的施工场地不按规定围挡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场地或城市道路两侧空地上堆放的材料、机具和搭设的工棚杂乱无序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围挡及其他临时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进行道路养护或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场地未设置隔离栏(索),施工机具及材料摆放杂乱无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未按规定及时修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建设架空管线设施横穿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生产、修理、加工、卖艺影响市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市政公用设施、墙体、电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户外广告或者未在指定的户外广告招贴栏内张贴户外广告的,每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通知通讯经营单位停止行为人的通讯业务,通讯经营单位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人通讯业务的,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批准的时限、地点、种类、规格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陈旧、脱色、破损的户外广告未及时修复、更新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遮挡或擅自涂改户外广告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反户外装饰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城市主要道路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安装户外装饰灯的;
  (二)图案或灯具残缺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三)户外装饰灯射灯灯光直射居民户内的;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启闭户外装饰灯的。
  第五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条 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其它作业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清运生活废弃物未做到日产日清的,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垃圾倒入生活废弃物处理场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废弃物处理场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清运、倾倒建筑垃圾的,按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七条 从事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扬尘污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其他作业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对运输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封盖或者封盖不严密的,处一百元罚款;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二元处以罚款;
  (三)运输车辆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的,按每车次处一百元罚款;未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不足1立方米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一百元罚款,其中倾倒在道路、绿地、广场、河道范围内的,每立方米处五百元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