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税务代理
行为,加强税务代理管理的通知
(大注税管发[2003]4号 2003年7月18日)
各税务师事务所:
近几年来,税务代理行业在我市迅速发展,市场化程度也较高,税务代理在规范税收征纳关系、提高办税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税务代理行业中还存在一些严重违纪问题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严肃纪律,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强化管理,特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或参与强制代理,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暗示、指示或利用职权强制介绍的税务代理业务。
二、不得非法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提成、介绍费和手续费等。
三、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实行业务收入大包干,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揽税务代理业务。
四、不得实行税务代理地域、行业垄断和封锁,不得借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力搞地域和行业垄断。
五、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和税务干部的身份招揽税务代理业务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不得着税务标志服从事税务代理工作。
六、不得接收兼职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注册税务师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工作。
七、不得代开、虚开、转借、税务代理专用发票,不得向事务所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税务代理协议书和工作底稿。
八、不得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经营情况和代理报告。不得制作假账、假报表和办理虚假纳税业务。
九、不得参与、协助委托人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发现委托人有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行为时,不得隐瞒不报。
十、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协会会费。
十一、不得违反物价政策乱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