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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经营作价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经营
作价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价农工函[2003]110号)


咸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经营作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咸价管字[2003]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办法》第一项中的“全省实行一级中转”,是指省内物资系统的经营公司只能将民爆器材一次进库中转供应,不得重复;“二级经营”,是指省、地(市)、县级经营公司对同一批民爆器材只能有两级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如果县级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民爆器材,且垫付了购货资金,则可独享6.5%的“综合费率”。
  二、批发和零售之间有严格的量的区分。用户一次购买量低于规定的批发起点时,民爆器材经营企业按零售价的计价公式[即:零售价=进货价格×(1+15%)]作价;用户一次购买量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批发起点时,民爆器材经营企业按供应价的计价公式作价。在同一道环节,批发和零售只能取其一。
  三、《办法》第三项的供应价格应为进货价格,指零售经营企业从上一道环节进货时发生的实际价格。
  四、《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经营作价办法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27号)中关于批零起点的规定,于2001年4月20日为《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民爆器材零售起点问题的批复》(鄂价农工函字[2001]49号)所取代。该批复的规定亦于2002年8月27日废止。我省现行的管理民爆器材销售价格的规范性文件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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