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建立市场质量安全责任告之承诺制度。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商业零售单位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配备专职农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开展检测检验和组织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等,应当就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向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
  (八)鼓励无公害农产品规模经营、集中配送、净菜上市。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规模经营、集中配送、净菜上市。在市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集中配送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无公害农产品配送经营证,再向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通道。从事无公害农产品配送的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发放通行证,公安交巡警、交通等部门不得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进行扣押。 
  (九)建立违规经营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有违规经营行为的经销者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并向市民推介优质农产品及生产基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单位的定期审核与监督检验,定期推出一批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及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推行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流通的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对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将在一定时期内禁止进入郑州市场;商业零售单位经营的农产品,凡连续三次抽检均有不合格农产品的,将实行停业整顿或劝其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十一)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对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品种、目录和范围,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和我市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