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各县(市)、区应积极申报和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外地蔬菜拟进入郑州市场的,其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通过其主管部门积极向我市农业局进行备案登记;获国家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可优先进入郑州市场。
(二)加强技术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生产基地管理、技术、检测人员和农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重点搞好农民技术培训,使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对培训合格的农产品生产者、技术人员和经营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
(三)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先易后难,有所侧重,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全市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郑州市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流通中心;各县(市)、区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站;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农产品质量查验制度和自检制度,推广速测技术。
(四)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定点基地,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实行上市前质量安全检验,提供产品合格证明(随产品携带,以便查验),并接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检。
外地进入郑州实施市场准入的农产品,首先应通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首次进入郑州市区时,必须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备案登记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在备案的基础上,经营者每次还应随车携带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抽检和监督;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准进入郑州市场销售。
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零售单位和食品加工企业等应建立自我检测机制,对其销售或加工的农产品进行自检,主动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并要提供必须的相关资料和便利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检查或不提供检查人员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实施标志管理。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志制度。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标明生产基地认定证书号、产品认证证号。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志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志或标注。
(六)推行追溯制度。对全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及生产者实行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生产者在每批上市农产品上应标明生产者身份编码,以便追查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生产者在生产中要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猪、牛、羊耳标管理;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屠宰场与养殖场”的对接互认,减少中转环节。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的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