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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接收安置涉及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接收安置涉及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3]17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接收安置涉及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接收安置涉及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支持驻苏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苏发[2003]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后勤保障社会化建设,解决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地方后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现
  就我市市区(惠山、锡山区除外)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中有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地方政府后,按照属地原则,纳入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范围,享受本级统筹区退休退职职工同等待遇。
  二、本意见执行前已接收的无军籍退休职工中,1987年前接收的,已纳入医疗保险的,维持原状,不再缴费;1987年后接收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由各区民政部门一次性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办理参保手续,以后不再缴费,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本意见执行后接收的无军籍退休职工,凡在部队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移交时由其所在部队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性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2003年为1.5万元/人),办理参保手续,以后不再缴费;凡在部队已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按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
  三、凡在部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无军籍退休职工,经依据国家及江苏省有关文件核准工资后,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手续,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支付退休费;凡在部队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继续按当地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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