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夜景
照明工程重点建筑用电补助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5日 郑政办文[2003]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城市形象,提升郑州城市品位,我市于2002年开始,实施了夜景照明一、二期工程。根据夜景照明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夜景照明的重点建筑用电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工业、商业、金融、流通、邮政、电信、文化娱乐、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单位的重点建筑,给予用电电费40%的补助。
二、凡属党政机关、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个别亏损企业的重点建筑,按用电电费100%予以补助;其中市及市以上单位由市财政补助,区及区以下单位按财政供给渠道由本级财政补助。上述单位凡属有门面房对外出租的,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用电电费40%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