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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3]6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订的《无锡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无锡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当实行公示制度。
  第三条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表、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上述公示设施应当设置在交费场所或者便于公民阅读的地方。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政务网站等形式同时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价格)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价)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号码、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号码等。以上公示内容应当经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 镇、村设置的政(村)务公示设施必须公示常用涉农价格和收费,以及其他向农民收取的合法税费。
  第六条 市(县)、区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和公益服务性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部门),均应当在收费场所以固定形式公示其收费和服务价格。如以收费表、价目表、标价牌等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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