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开展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主要业务范围: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提供担保,以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办商业信用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差额担保、私营业主贷款担保、高新技术创业担保和个人创业担保等业务品种,积极创新,不断推出有特色的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覆盖面。
3.严格限制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原则上控制在5倍左右,最高不超过10倍,具体放大倍数由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协商,报联席会议审批。为有效降低担保风险,原则上不实行全额担保,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按双方协商的担保比例分别承担担保风险。
(四)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1.建立风险评估、风险预防、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防范和化解信用担保风险,营造担保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对项目及各种潜在的风险因素随时进行跟踪、监控、测评,及时预警。建立完善评估制度,严格审核有关材料。主管部门加强对信用评估工作的指导,充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专家的力量,建立协同评估机制,对企业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按照审、保、偿分离的原则,建立担保贷款逾期催收制度和抵押房产处置变现制度。根据企业资信实际和发展前景,实行适当的反担保,反担保企业的担保物要符合变现及评估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法定登记手续,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
2.建立资金补偿制度。根据担保机构的不同性质,建立各种有效的资金补偿机制,采取资本金运作的方式来增加收入,保证担保金的保值增值。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吸收银行和社会捐助来增加担保资金;商业性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吸纳基金会员,实施增资扩股、吸纳新的股东等方式增加担保资金;企业互助性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企业和社会捐助增加担保资金。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网络计算机技术改造业务流程,开发应用先进管理软件,构筑业务操作平台,建立内部局域网和网站,实现资源共享、量化评估指标、公开业务程序、减少主观因素影响,使担保业务管理更加科学,操作评审更加客观、公正、高效。
四、创造良好的政策、信用等外部环境,支持担保业发展
(一)实行优惠的财税政策。对新设的担保机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申报,争取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对担保机构在反担保和代位清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