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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三、规范担保行为,强化经营管理,提高运作水平
  (一)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开展担保业务。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或企业,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扩大就业和各类科技型、出口创汇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以及连锁、物流配送等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担保机构按市场原则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信用担保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2.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资信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体制。
  1.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搞好协调服务,建立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办。联席会议职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对担保机构业务操作和担保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为担保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及业务培训,促进担保机构与国内外担保机构交流与合作;协助担保机构逐步建立担保风险管理系统,并协调担保机构的有关事宜。
  2.建立担保机构风险定期通报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协作金融机构应及时了解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避免风险集聚。协作金融机构要及时通报在保贷款的风险状况,及时将担保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信贷查询窗口。人民银行可设立信贷登记系统查询窗口,在有关法律和规章的框架内,为担保机构、协作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担保机构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资本金变动、提供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等有关情况。3.建立担保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担保资金增资或补资方案,担保项目和资金运作等情况。
  (三)依法合理确定费率和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努力拓展经营业务。
  1.市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收费标准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可根据风险程度、项目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确定担保费率、担保额度和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的确定既要保证担保机构的正常利益,又要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担保费率一般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担保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上年末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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