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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引黄济青工程管理与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引黄济青
工程管理与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51号 2003年8月10日)


城阳区,平度、胶州、即墨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青岛分局、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引黄济青工程管理与保护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引黄济青工程是我省的一项大型水利和市政建设项目,是我市主要的供水工程,自1989年11月建成通水以来,在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引黄济青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引黄济青工程沿线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引黄济青工程的管理负有重要责任,应积极支持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工程沿线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工程及其设施的义务,都有义务制止和检举、控告毁坏工程的行为。
  二、引黄济青工程周围已经征用的土地,为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范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属于国家所有,由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三、为切实加强对引黄济青工程的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区域为引黄济青工程保护范围。该保护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黄济青工程水源工程部分的各类工程及设施,主要包括输水河、倒虹吸、棘洪滩水库以及泵站等建筑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四、本市引黄济青工程的保护范围:输水河为工程管理范围外沿至河口内沿外侧各200米内;倒虹吸为倒虹吸中心线两侧各200米;棘洪滩水库为管理范围外沿至水库大坝导渗沟外沿以外300米内;泵站为泵站管理所驻地围墙以外200米。
  五、对确定的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引黄济青工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管理和保护标记。在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砂、取土、采石等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引黄济青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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