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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咸宁市及所属市县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三、征收对象。咸宁市及所辖的赤壁市、通城县、嘉鱼县、通山县、崇阳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凡在上述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范围。免收范围:咸宁市及所辖的赤壁市、通城县、嘉鱼县、通山县、崇阳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以下对象实行减免:非盈利性托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军事设施,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减收范围:咸宁市及所辖的赤壁市、通城县、嘉鱼县、通山县、崇阳县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五、资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咸宁市及所辖的赤壁市、通城县、嘉鱼县、通山县、崇阳县经规定程序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征收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过去咸宁市及所辖的赤壁市、通城县、嘉鱼县、通山县、崇阳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八、咸宁市及所辖的赤壁市、通城县、嘉鱼县、通山县、崇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九、咸宁市及所辖的赤壁市、通城县、嘉鱼县、通山县、崇阳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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