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咸宁市及所属市
县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鄂财函[2003]252号)
咸宁市及赤壁市、通城县、嘉鱼县、通山县、崇阳县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请求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请示》(咸财综发[2002]18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鄂政函[2000]5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鄂政办函[2002]16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通城城区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鄂建文[1995]156号)、《关于嘉鱼城区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鄂建文[1997]095号)和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山县通羊镇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咸政函[2001]18号)、《关于崇阳县天城镇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咸政函[2001]17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咸宁市及所辖的赤壁市、通城县、嘉鱼县、通山县、崇阳县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由咸宁市及所辖的赤壁市、通城县、嘉鱼县、通山县、崇阳县等政府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二、征收范围。咸宁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咸宁市的永安街办事处、浮山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不含蒋家洞村、鸡子山村、白鹤村、大泉口村、陈驻生村和石灰坳村)的城市规划区;赤壁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赤壁市的蒲圻办事处(不含木仑岭、金潭两村)、赤马港办事处(不含月山、太平两村及原黄龙镇所辖区域)、陆水湖办事处所在地的青泉居委会、东流港、双泉和泉门三各村、通城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通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隽水镇城市规划区;嘉鱼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鱼岳镇和新街镇的何家畈村的行政区域;通山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通山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成区;崇阳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天城镇所辖各村、林科所及鹿门铺、菖萍、华楚坳、金竹爆等村的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