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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4日)废止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
(沪市政建[2003]656号 2003年8月11日)


市政、公路行业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贯彻落实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所有施工工地都应当以告示形式,向社会作出遵守文明施工规定的承诺”的精神,进一步减少因道路与管线施工对交通造成的影响,现决定在道路与管线工程建设中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道路、公路范围(规划红线)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市政设施大中修、改建(包括重点养护)项目、大型掘路项目,都应当以“告示”形式向社会作出遵守文明施工规定以及接受社会和市民监督的承诺。
  二、“告示”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投资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及本标段施工范围,竣工日期等。
  2、交通组织。出入口通道、人行便道、车行便道设置情况、标准要求,道路翻交日期等。
  3、施工现场。分隔设施的设置、周边道路的养护、工地临时排水措施的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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