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专项计划管理按照分级调控的原则,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收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的录用计划、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作为指令性计划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专项下达。各地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由各市提出建议计划,报省人事厅审核下达。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计划要按照编制定员和职位空缺情况确定,对满编、超编单位一律不安排录用计划,对空编单位应根据岗位要求,坚持有计划按比例安排录用计划。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仍由省民政厅、劳动厅、人事厅联合下达。指令性计划一经下达,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四、实行人事计划编制备案制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省人事厅每年年初根据人事部提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增长政策目标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安排,在研究分析各地人事计划报告的基础上,区别机关和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于2月底提出人员和工资总量增长目标与实施年度计划的宏观调控指导意见。各市人事部门按照省人事厅提出的总量调控目标和政策,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编制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于3月底报省人事厅备案;次年1月底向省人事厅报送上年人事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人事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现状及变动情况、人才结构调整情况、人事计划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人事宏观发展趋势预测和微观运行动态分析等。
五、切实做好人事计划管理方式转变后的各项衔接工作
(一)认真完成今年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目标。2003年人事计划已经下达,增人计划指标要优先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选用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进一步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或挪用指标增加人员。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进一步强化增人计划卡、工资统发、工资基金管理等行之有效的人事计划管理手段,切实控制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人员增长。
(二)继续完善人员和工资总量分类管理。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要严格管理。对事业单位,要根据经费来源及其发展要求等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其中: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要严格控制,除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外,其他人员一般不予安排计划;对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可适度满足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可实行工效挂钩,逐步以人事宏观管理代替具体指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