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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五条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在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六、亏损弥补

  第二十六条 成员企业在汇总纳税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
  第二十七条 成员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规定延续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汇总纳税企业汇总后为亏损的,其亏损额由总机构用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弥补。
  第二十八条 汇总纳税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其以前年度汇总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由汇缴企业向所在地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各亏损成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额的比例进行分解,提出分解方案,经所在地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逐级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成员企业按总局批准的分解亏损额,按规定在剩余期限内结转弥补。

七、预交和汇缴

  第二十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含本级)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
  第三十条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进行预交,即成员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各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部分计算预交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比例是指成员企业将本级和所属下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成员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是指将本级和所属下级成员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汇总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三十二条  汇缴企业应将各成员企业当期实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之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扣除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入库的部分,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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