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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实行逐级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制度。
  第十八条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编制汇总纳税申报表时,按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和本级经基层主管国税机关签字盖章的申报表的基础上,填报汇总纳税申报表,不得简单地按照汇总的财务报表编制汇总纳税申报表。
  第十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季度纳税申报。除另有规定外,最低一级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中间各环节的申报时间由汇缴企业所在地省级国税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成员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的,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就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年度申报时间顺延二个月。
  第二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向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汇总纳税申报表(含本级)、本级和所属下级成员企业经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所在地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对汇总纳税企业的本级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

五、技改抵免

  第二十二条 汇总纳税企业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办法的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第二十四条 未实行就地预交办法的成员企业,年度终了后,由汇缴企业在办理汇总纳税时,凭成员企业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抵免额。汇缴企业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汇缴企业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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