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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的税前扣除项目,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财产损失、技术开发费、金融保险企业呆帐损失和装修费等按规定须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由成员企业向负责监管的基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批准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经批准的,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成员企业由市级公司统一核算的,市级国税机关在审批税前扣除项目时,应进行实地核实,也可委托县(区)国税局进行实地核实。
  第十三条 各级成员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汇总纳税企业,成员企业应将国家财政、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上级机构核定的分解方案,报所在地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其工资支出按规定扣除。工效挂钩方案未备案的,其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第十四条 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的,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由省级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并分配使用业务招待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由分行、分公司等以下成员企业统一计算调剂使用或提取的,按规定报市级国税局审核确认,但成员企业跨市地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各成员企业按批准的方案进行税前扣除,年终由成员企业的上级分行、公司、分公司等按税法规定标准统一计算并进行税前扣除;未按规定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实行统一调剂使用或提取的办法。
  省级和省级以下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要全省范围内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年终由省级行、公司统一计算扣除。未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的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级次计算提取,超过规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由上级机构统一计算扣除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其成员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由上级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核销。由上级机构统一计算扣除,向成员企业分解指标的,成员企业发生的呆帐和坏帐损失,可经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在分解指标的额度内,据实核销。分解指标当年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呆帐损失或坏帐超过分解指标额度的,当年不得核销,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的分解指标核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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