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7月31日 鲁国税发[2003]1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法规政策,根据现行的汇总纳税有关政策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汇总纳税是成员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汇缴企业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纳税方法。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