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放废气、废水,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二)利用废水、污水灌溉农田;
(三)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生活等建设项目;
(四)销售禁止使用的农药和肥料。
第十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甘肃省地方标准《兰州市无公害蔬菜农药使用准则》(DB62/T802—2002)规定的品种、用量、次数、方法和安全间隔期,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无公害蔬菜生产者按照规定使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逐步引导采用生物农药和生物防治技术。
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致癌、致畸、致突变农药。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禁止使用的农药目录。
第十一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甘肃省地方标准《兰州市无公害蔬菜肥料使用准则》(DB62/T803—2002)的规定使用肥料。
无公害蔬菜施肥,应当以有机肥料为主、化肥为辅,并根据农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情况和肥料效应,实行平衡施肥。
因施肥造成土壤污染、水源污染或影响农作物生长、达不到质量标准时,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当停止使用该肥料,并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使用硝态氮肥和含硝态氮的复合肥、复混肥以及未经无害化处理和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
禁止将各类生产、生活垃圾作为肥料使用。
第十二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实行生产手册管理制度。
无公害蔬菜生产手册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发放并监督管理,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的下列事项如实记载在生产手册中:
(一)种子或种苗的来源、品种;
(二)土壤处理情况;
(三)灌溉用水情况;
(四)病、虫害发生情况;
(五)农药使用情况;
(六)肥料使用情况;
(七)蔬菜收获、贮藏及出售情况。
第十三条 农业、环保、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采取措施,依法分别对无公害蔬菜生产种子、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生产基地的环境保护及污染源治理、生产基地水源基础设施建设及水质等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