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无公害蔬菜发展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产地认定和生产

  第六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应当建立生产基地。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规划。
  无公害蔬菜基地的选址和确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甘肃省地方标准《兰州市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质量》(DB62/T801—2002)。
  第七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实行产地认定制度。
  具备一定规模的蔬菜生产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从事蔬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蔬菜生产者),均可申请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认定。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认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蔬菜生产者申请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认定,应当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基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二)无公害蔬菜的生产规划和计划;
  (三)生产基地的环境说明;
  (四)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保障措施;
  (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册;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报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统一报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批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认定并获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当设置标示牌,标示牌应当标明基地面积、产品名称、生产者等内容。
  第九条 在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及其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