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审议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
太原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起草、协调审议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前,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内容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的征求意见稿、会签稿后,按期提出修改意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逾期不报送修改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二、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有关单位领导,要本着对会议高度负责的态度,会前认真阅读和了解本单位就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会签稿提出的意见。会上所提修改意见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如有与所提书面意见不同的新意见,应向常务会提出新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建议。
三、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各有关单位报送的修改意见,各单位不得直接报送市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