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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保护遏制随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紧急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
管理保护遏制随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紧急通知
(晋政发电[2003]9号 2003年8月8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日益增长,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积极性越来越高。由于历史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与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后,我省陆续出台了《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体育设施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总体我省体育设施的建设步伐依然缓慢,现有公共体育设施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体育健身要求。更为严重的是,目前违法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和随意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与用途的事件屡屡发生,一些县(区)政府以城市改造为名,在既不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又没有先行择地建设体育设施的情况下,随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此风不煞,必将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损害政府的形象,将使体育事业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为坚决依法遏制随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依法管理和保护公共体育设施的意识,坚决杜绝随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以及最近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都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任意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确因城市改造等原因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和用途的,必须严格执行先建后拆的原则,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办事,杜绝随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建设规划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继续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和违法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与用途的,要依法予以处理;由于政府错误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已经发生的类似违法行为,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依法保护公共体育设施的予以表彰,对违法随意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的要通报批评,确保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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