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部分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青价字[2003]32号 2003年8月11日)
城阳区、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四市(区)关于新建或改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2002]175号)规定,现将部分学校新建或改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部分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必须保证普通宿舍不少于50%,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优先安排入住普通宿舍。
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寓及相关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服务质量,减少必要设备,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四、学校在学生报名前,必须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各类学生宿舍条件及收费标准,供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
五、各学校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