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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3]113号)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的请示》(宜价服字[2003]79号)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深圳市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代理宜昌市2003年度药品招标采购活动时,除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每份140元的标书文件费外,另可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费率标准见附表。除此外,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请你局加强日常的价格监督管理,实施收费前,通知收费单位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附: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率标准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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