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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2001-2015)

  (5)《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京政办函[2002]103号)
  (6)前人的各类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

第二章 北京市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总则

  第五条 本规划的对象是北京市辖区内各类地质灾害,其中重点灾害类型为泥石流、滑坡、崩塌(滑塌)、矿山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地震灾害的防治规划不列入本规划。
  第六条 本规划以2001年为基准年,2005年为近期规划年,2010年为中期规划年,2015年为目标(远期)规划年。
  第七条 规划的指导思想
  从北京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为重点,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以改善地质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社会稳定为主要目的,把地质灾害防治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处理好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
  第八条 规划的方针
  以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第九条 规划的原则
  1.坚持近期规划与长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2.对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全面规划,综合规划的原则;
  3.规划工作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原则;
  4.坚持非工程治理(预防、避让)与工程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5.综合治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的原则;
  6.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平原与山区防治重点各有侧重的原则。山区以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为主;平原区以缓变性地质灾害的防治为主。
  第十条 各区县应以本规划为依据编制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的目标

  第十一条 总体目标:
  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和行政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群测群防体系,对重点地区、重点灾害做到长期监测、及时预报,逐步治理,降低地质灾害发生率和损失。争取达到固定保护目标(居住区、旅游区和生产单位)遇突发性地质灾害没有人员伤亡,重要建筑物不受地质灾害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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