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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内计价字[2003]1049号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呼伦贝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呼价管字[2003]77号)收悉。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污水处理水平,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同意海拉尔区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现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
  海拉尔辖区所有居民、行政、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均应按用水量交纳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提供服务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污水处理费由水资源管理部门随水资源费一并征收;对城建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单位用于公共绿化的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居民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30元收取;非居民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55元收取。
  三、开征时间
  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从开征污水处理费之日起,环保部门停止征收污水排污费,城建部门(市政维护部门)停止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代理收费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应单独列账,按月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还本付息及运行维护,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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